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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才取得費用發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來源:鼎泰財務 時間:2024-06-17 15:16:41瀏覽次數:次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才取得費用發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有多名納稅人朋友詢問:甲公司2023年度發生的費用支出,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發票,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了,后期再取得發票后,甲公司是應該在取得發票年度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減,還是重新修改2023年度匯算清繳的數據?
按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第六條規定: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還規定:
企業發生支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企業在匯繳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其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如果屬于“稅務機關發現該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情形”的除外。
據此,甲 公司 2023年度發生的費用支出,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自行進行了 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納稅調增處理,相應的費用支出在2023年度也就沒有稅前扣除,若后期(五年內)取得了發票(或提供了符合規定的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等 稅前扣除憑證 ,甲 公司 可以重新修改2023年度匯算清繳的數據,將上述費用追補至2023年(該項費用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而不能調減后期取得發票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再次提示,在匯算清繳年度(如2023年度)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支出,以后年度(如2025年)取得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相應支出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2023年度)稅前扣除的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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